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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推销合同


甲    方  :918博天堂(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7号琼泰大厦9楼全层
联系电话  : 400-119-9825    

直销员编号 :
乙方(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所属分支机构(直销活动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方和直销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聘请乙方为直销员,推销甲方经批准的直销产品。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是依法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经批准的直销产品的企业,有权监督直销员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性;

2、只有甲方或甲方的省级分支机构方可招募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的直销员,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招募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的直销员;

3、甲方只允许直销员在一个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地区作为甲方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

4、甲方按时向直销员发放销售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向直销员支付的报酬总额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5、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改本企业有关规定,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6、甲方与直销员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7、甲方应向直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必须如实介绍经批准的直销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8、甲方与直销员签订的本合同,以及提供给直销员的与直销有关的宣传材料必须与甲方网站披露的信息一致;

9、甲方招募直销员时,必须向直销员出示甲方经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0、甲方必须向直销员开设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本知识和业务培训的课程,帮助直销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甲方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产品,提高直销产品的能力;

II、甲方对直销员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2、甲方须对考试合格的直销员颁发《直销员证》;    

13、甲方对直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14、甲方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15、甲方应于每月28日向直销员发放上个月的报酬。

第二条  直销员的权利

      1、直销员有权在所属甲方省级分支机构且设立了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2、直销员有权依法收取甲方发放的直销产品佣金、奖金等报酬;

3、有权举报甲方及其他直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签订本合同时有权拒绝甲方的不法要求:

5、直销员按退换货制度具有退换货权:

6、直销员的解约权。

第三条  直销员的义务

1、乙方申请为直销员,应保证不具有以下身份或情形: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甲方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直销员与甲方(含省级分支机构)依法签订本合同并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甲方经批准的直销产品;

3、直销员只能在甲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并经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直销。如果直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需终止本合同,另行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4、直销员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换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换货制度》;

4)必须按甲方标明的产品统一价销售给消费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5)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换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并签署姓名及直销员证号;

6)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售货凭证”上关于甲方在当地且便于消费者前往的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7)直销员在开展直销时,必须事先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6、直销员应依法受理消费者的退货与换货要求;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时,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7、直销员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8、直销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销员。

第四条  计酬制度

1、直销员必须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准确、完整的提供给甲方账号资料;如因直销员未能及时开户,则直销员报酬将暂存甲方,直至完成开户手续;如因直销员提供账户资料有误,而导致报酬未能按时收取的情况,由直销员自行承担;

2、甲方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税后报酬所得金额通知直销员,无疑议后,公司于8日内将金额汇到直销员个人账户;

3、甲方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经批准的直销产品的收入计算;

4、直销员报酬总额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甲方对直销员每月按直销员个人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况分段给予不同比例的销售报酬。具体分配办法为:

直接销售业绩(元)

报酬总额(占总销售的:)

05000

10%

500110000

15%

1000120000

20%

2000130000

25%

高于30001

30%

5、直销员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团队计酬,包括但不限于:

A、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B、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C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6、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费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直销员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退货、换货责任

1、直销员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可以凭甲方开具的“售货凭证”及发票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自直销员购买经批准的直销产品之日起(以“售货凭证”日期起算)超过30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换货。

2、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3、直销员在购买公司产品后,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可以向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甲方确认后,按公司《退换货制度》规定办理换货;

4、直销员办理产品退货与换货时需提供:

  1)完整填写的“退/换货申请表”;

  2)所需退货或更换的全部产品;

  3)原始售货凭证及发票。

第六条  合同终止

l、直销员如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直销员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自愿解除本合同;

3、直销员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后,直销员自愿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

4、自解除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将不接受直销员的再次申请;

5、直销员因违法或违规行为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将不再接受直销员申请,从而终止本合同的再次签订。

6、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将直销员证交回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由公司统一回收,并报商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应及时改正。如因一方违约至对方利益损失的,应予赔偿;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甲方的《直销员管理制度》和《退换货制度》,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中国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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